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京社就办发〔2006〕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 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明确相关单位职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现将《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职责
1.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2.对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政策指导;
3.协调商业银行与其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关系。
(二)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1.市财政部门职责
(1)建立市级担保基金,按照规定将担保基金拨付到签约商业银行,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2)按照规定比例从市担保基金中给予区县级担保基金配额;
(3)核准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材料,向签约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4)负责审核、确认不良贷款,办理补偿担保代偿拨付手续;
(5)负责对担保基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6)会同市劳动和保障部门核准、撤销信用社区。
2.市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2)负责创业项目的征集和发布,组织专家志愿团专家对创业人员进行指导和服务;
(3)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及相关业务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指标考核;
(4)指导区县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
(5)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撤销信用社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和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名单;
(6)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审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7)与市级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在市创业指导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提供担保审核、贷款审查、贷款发放、贴息审核“一站式”服务。
3.市级签约经办银行职责
(1)在市创业指导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与担保机构联合办公,指定专人审核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报审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2)每季度向市创业指导中心和市级签约担保机构报送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
(3)与担保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4)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小企业小额贷款,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签约担保机构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5)对于追索期结束后仍未偿还贷款本金的,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要求代偿;
(6)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7)对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反映,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照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责任。
4.市级签约担保机构职责
(1)管理全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授权委托并指导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开展担保基金管理和贷款担保业务;
(2)在市创业指导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指派专人审核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担保;
(3)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小额贷款担保情况,对代偿项目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
(4)对审核确认的逾期贷款余额承担担保责任,使用担保基金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向经办银行先行代偿;
(5)与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6)每季度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通报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区县政府
(1)为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筹集担保基金;
(2)组织本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管;
(3)对本区县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区县财政部门
(1)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设立担保基金,向市财政申请区县级担保基金配额,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2)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本辖区信用社区的审核和考核;
(3)会同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4)复核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5)审核、确认不良贷款,办理补偿担保、代偿拨付手续;
(6)按规定核拨创业培训补助经费。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1)积极在本辖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
(2)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推荐的候选信用社区资格进行审核,对已认定信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
(3)对本辖区的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信用社区及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考核和评定;
(4)受理辖区内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5)委托、指导社保所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6)协助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跟踪辖区内借款小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催收到期贷款及代偿款;
(7)对本区县的创业培训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创业成功率。
4.区县经办银行
(1)由指定的职能部门专人或窗口受理、审查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材料;
(2)参与本辖区信用社区的审核、考核;
(3)在贷款管理规定范围内开通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资金;
(4)每季度向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
(5)对借款人的账户进行监管,并与社保所配合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6)向未及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签约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7)向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要求代偿经追索仍未偿付的贷款本金;
(8)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区县担保机构
(1)负责区县级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
(2)参与本辖区内信用社区的审核、考核;
(3)为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4)定期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指导社保所及劳动保障协管员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5)承担担保责任,使用担保基金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向经办银行先行代偿;
(6)与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共同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7)每季度向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通报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
1.受理本辖区社保所的信用社区申请,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2.加强对本辖区社保所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社保所职责
1.宣传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对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申请贷款给予指导;
2.受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3.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在保的项目进行监督,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4.负责在辖区内推广创业项目,帮助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选择创业项目;
5.受理创业培训的报名,及时将报名情况推荐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6.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协助银行催收到期贷款;
7.协助签约担保机构开展追偿工作。
二、指标与考核
(一)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的指标考核体系。
(二)考核对象。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签约银行、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各区县政府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财政部门、与区县签约经办银行、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会保障事务所等。
(三)考核内容
1.对区县考核内容为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的放款数额、还款数额、信用社区的建立情况、创业人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安置失业人员数量、创业培训合格率等。
2.对部门考核,主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财政部门:重点考核担保基金建立情况、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数额,担保代偿资金情况等。
劳动保障部门:创业项目的征集、发布情况、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培训情况、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还款数额、贷款回收率等指标。
签约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贴息情况。
签约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代偿情况。
3.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考核内容为本辖区社保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信用社区的建立情况,自主创业及带动就业情况等。
4.对街道(乡镇)社保所考核内容为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放款数额、还款数额、在保项目的监督情况。
(四)每年度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责任书的形式将完成任务的工作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市级相关单位。
(五)各区县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并将每月完成进度情况以书面形式,经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市创业指导中心于每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就业情况通报》形式按月公布各区县及相关单位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区县及相关单位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
(七)表彰和奖励
1.每年度由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在小额担保贷款及扶持创业过程中完成各项任务目标,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先进区县、相关部门、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保所等相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信用社区按照当年新推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工作经费补贴,对于推荐小额担保贷款10笔以上、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按照当年实际回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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