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三: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技术入股
Ted可尝试与Nat协商,要求将其程序设计技术视为资本入股,使双方取得相当股份。虽然目前实务上将技术入股解释为以具知识产权的技术授权或移转抵缴股款,Ted的程序设计技巧并不符合资格,但仍可透过其他方法达成类似效果,例如:
(1)股东间赠与
Nat将部份股票赠与Ted,使股权均衡。然而如此Nat将立即面临赠与税问题。
(2)与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约
首先由Nat成立公司,再以公司与Ted签订技术服务合约,由Ted提供程序设计技术予公司,公司则支付对价予Ted,Ted再以取得之资金参与现金增资。结果,双方各占50%股权。然而此方案将使Ted发生所得,需面对个人综合所得税问题。
(3)两阶段差价增资
首先在发起设立阶段以每股10元平价发行,由Ted认足50%,Nat认购低于50%;第二阶段采溢价发行新股,由Nat以高于10元价格再认足至50%,使双方达成股权均衡。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原则,Nat仍有权将其出资转让与任何人。
由以上案例可知,我们可透过公司型态的选择,股权种类的设计,及多种交易安排达成表决权分配的效果,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则较难限制。
创业者之间的合作模式十分多元,在此难以一一例举,但透过上述案例应可使读者对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具备基础认识。另外,除了表决权与股权转让外,仍有许多重要考虑应在公司设立前深思熟虑,例如如何配合租税规划又能兼顾交易便利性及法令遵循等。这些问题相较于研发,销售,生产等实际营运面而言或许不是那么迫切,潜在的问题与风险也不一定会发生,因此在手忙脚乱的创业初期往往被忽略,但是其实只要多花一点时间与精神,就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风险与困扰,身为一个负责任的创业家应该做好这些基本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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