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权的取得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虽然商标法并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鉴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人一定要拥有“注册商标”,并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第一要素。可见,“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这么说,没有注册商标就不可能有特许合同的成立。 另外,不难发现,特许权合同的目的,就在于一方授权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来进行经营。商标未注册,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特许企业所申请的商标只是被商标局受理了,并没有获得批准注册(能否批准注册也是个未知数)。可以这么说,特许企业对其商品并不具有商标权。在自己都没有商标所有权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许可他人使用呢?因此,加盟者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目的根本就无法实现。“此时,特许权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加盟者自然会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要求特许人赔偿损失。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本案?《条例》的施行时间是2007年5月1日,而本案中A公司与加盟者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7年4月25日,所以此时条例还未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条例。所以一审法院在适用条例上有误,对此,二审法院也给出了同样的答案,认为《条例》在该案中不适用,但是并不影响判决的结果。虽然条例不能适用,但是特许人明显存在违约行为,并且隐瞒重要信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析】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加,加盟商的选择也越来越多。如何选择合适的特许企业,加盟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信息披露:由前文可知,特许人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所以加盟商在加盟初期,要求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特许人提供的加盟信息进行审核,不要盲目相信广告,不要盲目投资。 2.商标权:特许经营是特许企业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加盟者)使用。因此,前提条件就是特许人必须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保证所授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在本案中,商标还处在申请受理阶段,但是A公司就将商标授权给了加盟者。所以在加盟初期,加盟商必须有风险防范意识,要求特许人证明其授予的商标具有合法的商标权。 综上所述,在特许经营中,从最初的招募加盟阶段到合同的签订履行阶段,甚至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阶段都有可能遇到各种法律风险。作为加盟商而言,必须了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慎重面对商业风险,采取积极的防范对策,履约中勤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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