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中国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2条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并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既然私营经济已经获得合法身份,其“雇佣”属性已经不需要烟雾弹式的字眼来掩饰,那么其实已经没必要将雇佣人数较少的个体工商户单独列出来了。
但是当时并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私营经济,而是分而治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之所以强调“八人以上”,是因为以往一般认为个体经济“请帮手、招学徒”的人数不超过7人,这样规定是为了让两种制度相互衔接,也就是说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以人数规模为判断依据,共同存在。
新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存在,打破了个体与公司的身份界限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起初是通过人数规模加以区别,但是随着后来政策法规的不断演变,这一分类标准也越来越模糊。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中并没有雇工人数的规定,仅强调一个自然人投资的经营实体,所以其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更为模糊。
而自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区别更加无从谈起。新公司法将原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从“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修改为现在的“有限公司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即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又明确具备法人身份,于是个体经济以规模少于8人而被界定为自然人身份就说不通了。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区别,也许仅限于在登记名目上的区别,称谓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以获得小微企业政策优待
在明确微型企业概念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已具备条件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微型企业这一分类,为的是有针对性的给予政策支持。
《通知》中按照不同行业,将微型企业界定为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或是20人以下,这一标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帮手、学徒”等“不超过7人”涵盖进去,为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创造的便利。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以获得更多政策优惠
近年来国家不断颁发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性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例如减税、加大信贷支持等,这些政策优惠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预见今后国家还会进一步推出相关优惠政策。
而个体工商户无法享受到这种政策优惠是不合理的。虽然新《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免去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但这也只是减少乱收费,是改善经营环境而不是实打实的支持,相反,个体工商户同样需要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经济学家厉以宁称:“国内个体工商户也应尽量登记为小微企业,让它享受小微企业的优待,比如在融资方面的优待。”
结语:个体工商户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过渡性产物,在现如今已经不具备存在的必要。应该废除个体工商户制度,将个体经营者转为微型企业,以享受政府对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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