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製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徵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徵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徵税。
这个规定似乎难以执行。以香港为例,一些赴港购物的游客只要购买任意电脑、单反相机或者名牌手袋,金额就很容易超过5000元这一档位。据记者在深圳罗湖口岸所见,不少游客即使明显拎着名牌购物袋或书包中装着电脑,也能从海关通过,并不会主动走申报通道。只有极少数会在被检查后补交税款。
法律灰色区域,谁来买单?
“空姐走私案”中的被告李晓航在审判时说:“并没有预谋逃税,不清楚带化妆品还要交税。”很多从事海外代购的卖家也不清楚营利背后潜在的法律危险。
虽然海关规定指出,携带入境的物品是否商品(即用途为出售)可能影响关税缴纳,但从中国刑法来看,是否商品并非定罪的关键要素。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行为偷逃关税超过5万元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这里货物、物品都在其列。
按照规定,海关条例其实并无灰色区域——法律上写得清清楚楚,然而在海关执行条例的时候却出现了空子。大部分携带超过规定金额物品的过境者都抱有“看看能不能顺手带过去”的侥倖心理。而侥倖心理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海关规定提出的限制金额过低,大量游客香港採购都会超过这一金额,因此造成“大家都不报关我也没必要报”的心理;二是海关对于过关者清查力度不够,带货物过关的时候没有进行阻截和罚款,在多次带货成功之后抓住淘宝店计算逃税金额,未免有些秋后算账的意味。
对于空姐案件的审判结果,中国的线民普遍认为判罚偏重。在新浪微博设立的“微讨论”中,超过96%的线民“不能理解爲什麽判这麽重”。这反映出公众在相关海关法律知识上存在相当的“盲点”。在网路海外代购产业链已经非常成熟的今天,政府及海关是否应该明确让公众瞭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应该从海关层面,去除“检查空子”和“潜规则”?这些应该是政府及海关需要思考的问题。
前空姐面临11年牢狱之灾,这样的结局显得残酷,但毕竟是是她无法抵制暴利诱惑而带来的惩罚。同时需要检讨的是海关长期的管理漏洞和宣传教育的缺乏,而这些疏漏之处,绝对不应由一两个淘宝店主来买单。
“空姐案”事件回顾:
2008年空姐李晓航从海南航空公司离职后,在淘宝网上开了家“空姐小店”,从国内其他网店购买化妆品后加价销售。
2010年8月起,李晓航与在韩国工作的褚子乔合作,由褚提供韩国机场免税店帐号,并在韩国付货款。
2010年9月1日始,海关将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徵税税额起点从500元下调到50元。许多像李晓航这样的卖家,开始选择以个人携带入境的方式避税。
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17次,通过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均未向海关申报。
2011年4月,李晓航携带大量化妆品从韩国由渖阳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罚款。
2011年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后,她就被早已布控在此的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2012年7月18日,离职空姐李晓航因多次从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并在网路上销售牟利,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其合作伙伴亦受到7年和5年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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