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创业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委托机构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委托机构有义务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基金办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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