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法律瓶颈的约束
一、建立开放的金融法律制度
比尔·盖茨曾指出,传统银行如果不能适应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要求,就会像恐龙一样灭绝。在美国,金融资本的商业模式创新一直处在创新前沿。这是与美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开放分不开的,它是培育新的金融竞争业态的基本土壤。然而,在我国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无论是发展创业金融还是发展网络金融,都会遭遇显而易见的阻力。
我们需要修订监管体系,才能让创新引领增长。监管系统不能一味地敌视风险。比如,对众筹欺诈的担心不可反应过度。没有对风险的理解和一定程度的容忍,创新经济、创意产业难以获得成长空间。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成功经验是增量改革和边际突破,金融改革也当如此操作,应当鼓励新的金融服务模式,让传统金融之外的金融服务力量有生长的机会。
二、促进税法改革
初创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是创新经济的酵母和催化剂。据财税学者研究,按照最保守的口径计算,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整体收入约占中国GDP的34.5%。税负繁重不仅增加国民的生活成本,同时也增加国民的创业成本。要促进创新经济的发展,必须大力减轻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已出台了一些政策来鼓励和扶植创业,但是税收结构还不够合理,扶持政策过度倾斜的行业资本过度密集,竞争过于激烈,导致一批新兴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乃至破产倒闭,而被扶持政策排除的创业企业往往步履维艰。因此,需要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扩大税收减免的范围。
三、扩展合约自由
合约自由是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源合理配置以及福利扩散的重要制度,也是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依托。目前,小企业已经成为全球创新经济的重要载体,新的劳动契约关系以及柔性合作关系不断涌现,这既是创新经济使然,也是人们试图摆脱僵化的劳动法律制度的行动后果。遗憾的是,不适当的劳动合约法律法规仍然严重制约着我国创业和创新经济的发展。2008年以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合约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规范,这不可避免地提高了创业企业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了创业的难度。因此,我们必须在柔性用工制度方面做出大胆的探索。
总之,上海要抓住金融创新的机遇,将创业金融和网络金融纳入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议题之中,积极推动创业金融和网络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创新经济【创业网Cy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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