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毕业生有创业补贴
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其他失业人员,2007年7月16日起领取本市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创业经营一年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7年7月16日以前领取营业执照,连续经营并参保缴费满三年以上现仍正常营业的,可按规定申请自主创业补贴(从事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以及租借经营或转租经营的除外),补贴标准为4000元,领取自主创业补贴后,创业者连续三年正常经营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可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截至目前,共为161名创业者发放自主创业补贴64.4万元。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2010年,对高校毕业生年内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对创办企业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4000元。
在基地创业有租金补贴
对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创办、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在创业基地初次自主创业的企业实体和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给予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和人员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企业实体3000元,个体工商户1500元。人员场地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名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给予1500元/人,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补贴;每吸纳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3000元/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截至目前,共为187家入园企业发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55.35万元。
吸纳就业有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创业后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创业实体,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用人单位,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单位为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和(个人缴纳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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