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第五条第二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及其说明;
5.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并购合同;
6.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
(四)申报第五条第三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和市主管部门对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批复及复印件;
4.国家和市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申报第五条第四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批复及复印件;
5.国家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申报第五条第五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管委会招商局出具的绿色能源企业引入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证明,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新注册企业股权说明书;
3.绿色能源企业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申请书。
(七)申报第五条第六项优惠政策的绿色能源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及其说明;
5.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备案(核准)文件及复印件;
6.项目可行性报告;
7.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8.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
9.申请市级支持资金配套资金的,需提交市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复印件;市主管部门支持资金到帐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七条 对同一个项目已获得有关部门配套资助的,不予以重复匹配;已有区资助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企业,不能再申请资助;申请资助项目由区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部分,不予配套资助。
第八条 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绿色能源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天津市有关鼓励类政策,同时享受管委会规定的有关技术创新和人才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设立绿色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会,组织推动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并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季度向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提交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的说明,不得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项目进度和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十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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