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容许创业者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缴纳四笔金额相等的预估税。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独资企业仅需缴纳一次营业税。该种结构的另一大优点是,创业者对企业具有完全控制权——所有决策均由创业者制订。
然而,该结构也存在着若干有待考量的不利面。选择独资企业意味着创业者个人承担公司负债。因此,这就会给创业者的资产带来风险,这些资产可被没收用以清偿企业债务或偿还针对创业者提起的法律索赔。
独资企业的融资难度也很大。银行和其他融资渠道不愿向独资企业提供企业贷款。大多数情况下,创业者将不得不依赖于创业者自有资金,如储蓄、房产或家庭贷款。
合伙制
如果创业企业由多人共同所有和经营,则创业者不妨以合伙制作为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包括两大类: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在普通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负责公司的管理并承担企业的债务和其他义务。而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既包括普通合伙人也包括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Cye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并承担合伙制企业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扮演投资者的角色;有限合伙人对公司不具备控制权,也无需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除非创业者预期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被动投资者,否则有限合伙制并非组建新公司的最佳选择,原因在于这种合伙制结构需要报备大量文件,并且在管理方面极其复杂。如果创业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希望积极参与企业运作,那么普通合伙制会比较适合。
合伙制的一大优势在于这种结构享有的税收待遇。合伙制企业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是将利润或亏损“转移”给合伙人。缴税时,合伙制企业须向国税局报备纳税申报单(1065表格),申报其收入和亏损。此外,每个合伙人须在1065表格的K-1附表上申报其收入和亏损份额。
如果创业者采用普通合伙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个人责任则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和独资经营者一样,普通合伙人个人承担合伙制企业的责任和债务。每一位普通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制企业,进行借贷或制定对所有合伙人有影响及强制性的决策(如果合伙协议允许)。请谨记,合伙制企业构建成本比独资企业大得多,因为合伙制企业注册需要更多的法律和会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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