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上述要求。
这是一个微妙的时点。
2月14日,最高法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院长罗培新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知》释放了一个信号,就是对于民间金融的口子正在逐步放开。
罗培新去年底赴浙江调研民间金融,并与30多名温州老板座谈。他称,《通知》对于民间金融加强管理同样予以强调,“这两者并不矛盾,他们是在寻找之间的平衡。”
前不久,新华社发文,通过对一些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专访,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文章称,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舆论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专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
事实上,包括《通知》在内,最高法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试图厘清民间融资中的模糊地带。
重申合法利息界定
《通知》要求,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本报记者对近三十年来金融领域的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后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监管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就在去年底,最高法还发布一则通知,要求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通知指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
其中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想认识全国各地的创业者、创业专家,快来加入“中国创业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