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7大亮点简评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公共服务、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资金扶持、融资促进、权益保护等七方面提出了系统完整的措施和办法,涉及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成长的各方面,为中小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并积极调动政府和社会资源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在目前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条例》的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高级别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条例》第六条提出设立由市长兼任组长的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二、更加关注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秉持扶弱助强的理念,《条例》将“扶弱”对象指向“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明确提出,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三、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条例》第十三条至十六条,提出多项举措,旨在推动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促进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鼓励创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提出了创业优惠政策,给予创业者资金上的支持,积极鼓励本市户籍人员创业,提出由政府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
五、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条例》创新地提出了在政府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中,将一定比例的项目交由中小企业实施开发,确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并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六、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提出“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
七、资金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根据《条例》,政府不仅将从财政资金上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而且在融资方面,提出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银行的建设构想,同时通过贷款风险补偿、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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