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市惊现不降价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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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6 8:07:2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丽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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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市惊现不降价联盟 专家:垄断没那么容易
每行每业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土地增值税等房产调控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开发商所适用游戏规则发生了改变:传统暴利产业的利润空间正步步受到挤压。于是,一份“竭尽全力让房价继续上涨”的《关于及时调整控制地产风险联盟商会宣言(即“房产不降价联盟”)》(以下简称《宣言》)在部分知名地产网站流传开来。其中列出了42家上海房地产企业,但企业名称中均有一个字以X代替。 对于这样一份有可能在上海地产界产生未知影响的文件,《每日经济新闻》迅速展开了详细调查。 调查·分析 发起缘由 《宣言》的条款解释了发起缘由:“由于近来上海楼市销售出现异常,很多开发商为了保证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出台很多优惠政策,从短期来讲,个别开发商急于摆脱现状,但长期来讲,如此下去上海的房地产将毁于一旦,为了保证上海市的地产稳定繁荣,经上海众多房产商讨论决定,临时成立《上海房产联盟商会》,特制定以下条例。” 知者甚少 对此,上海房地产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表示,上海并无“上海房产联盟商会”这样的组织,该联盟纯属个人行为。 上海房地产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战军认为,这个联盟纯属炒作,对这样的组织也闻所未闻,但对于开发商选择不降价来应对当前的房地产调控的行为,他表示是可以理解的。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联系了几家上海知名房产企业的老总。上海某知名房产集团副总裁表示,听说过不降价联盟,但不会加入这个联盟,目前也没有接到加入不降价联盟的邀请。这种所谓的联盟或许只是部分房产开发企业口头的允诺,实际加入的公司可能并不多,这样的联盟也只是个松散的组织。 上海中星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刘承健则表示,对不降价联盟略有耳闻,但对该联盟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表示不会加入这类组织。 调查·评论 要奏效很难 上述上海某知名房产集团副总裁表示,就像其他行业一样,房地产行业也有自己的规则,这个联盟成立的初衷是希望控制降价尺度,避免市场规则被打破。但他认为,市场并不是几个人能决定的,所以这个房产联盟并不足以对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 刘承健认为,不是几家房产商联合起来就能左右房价的,房价是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并不是供方想提高就能提高的,房价还取决于市场以及产品。 李战军则表示,没有任何开发商能够不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开发商选择不降价来应对当前的房地产调控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能够垄断房价的几率非常小。 好房不愁卖 刘承健同时认为,好的产品,自然会受到购房者青睐;也只有好的产品才具备强劲的需求,也才具有价格上升的空间。 上述某知名房产集团副总裁认为,虽然目前的房产开发商相对艰难,但还没有到需要联盟的地步,好的产品还是有需求的,市场也不是几家开发商的联合就能达到价格垄断。 他同时认为,这种联盟对于未加入联盟的开发商、以及购房者来讲,都是有失公平的。希望更多的开发商把精力放在做出好的产品,只有好的产品才具有竞争力,而不是去计较利润的多少。 调查·文件 “不得擅自降价” 这份《宣言》的第一条款这样写道:“此文件为机密文件,各公司妥善保管,如有泄露,追究其经济责任”。条款同时指出,“上海房价即日到08年12月01号,不得擅自降价,原则上从即日起不管销售如何,价格上每月应上调2%-4%”。 据了解,当前上海房产市场中,楼盘价格出现上调的并不多,即使价格上调,也仅仅是由于“低开高走”的营销策略,以及后续房源的房型、位置等优势所致。 《宣言》(节选) 一、此文件为机密文件,各公司妥善保管,如有泄露,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由于近来上海楼市销售出现异常,很多开发商为了保证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出台很多优惠政策,从短期来讲,各别开发商急于摆脱现状,但长期来讲,如此下去上海的房地产将毁于一旦,为了保证上海市的地产稳定繁荣,经上海众多房产商讨论决定,临时成立《上海房产联盟商会》,特制定以下条例: 1、不可大量投放广告,每家公司广告投放不能超过06年广告费的10%,如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让联盟反映,经讨论同意后才能执行; 1.1、近来有些开发商投放了大量短信广告,这样更加大了购买者的怀疑,即日起凡联盟商会会员一律取消短信广告; 1.2、上海房价即日到08年12月01号,不得擅自降价,原则上从即日起不管销售如何,价格上每月应上调2-4%;1.3、凡联盟会员交纳126万《上海房产风险控制资金》,由联盟进行统一调控;08年12月01号后返还;1.4、不管销售情况如何,各公司一定要加强售房人员心理素质,不能乱了阵脚,对客户要有良好的控制能力,不能过于热情,以免让他们生起疑心;……三、以下联盟商会发起者:(排名不分先后)上海X马房地产实业公司上海X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X恒房产上海X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X大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 海X闵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房地产联盟商会2007年01月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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