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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


cye.com.cn 时间:2007-4-26 8:49: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何春中 我来说两句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铃声下载动了谁的奶酪  
 
  音乐人何勇:两年和三家网站打了四场官司

  “我的家就在二环路的里边,这里的人们有着那么多的时间,他们正在说着谁家的三长两短,他们正在看着你掏出什么牌子的烟……”多年前,摇滚歌手何勇以一首传唱甚广的《钟鼓楼》打动了无数歌迷的心。

  4月24日上午,38岁的何勇身着白色短袖衬衫,出现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他坐在那里,很少讲话。当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浪”)声称曾与何勇所在的滚石公司签有合同时,何勇忍不住甩出一句,“我只与滚石签约3年,约满后所有作品的相关权利都属于我!”

  这是继去年告赢新浪后,为音乐网络传播权而战的何勇再次向新浪“发难”,原因是新浪提供他创作的《钟鼓楼》等名曲的原曲和铃声下载。何勇认为,新浪此举侵犯了他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一天,何勇起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网汇通”)侵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4月25日,何勇诉百度公司侵权一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

  此外,2006年9月,何勇因其在“贺兰山摇滚音乐节”现场表演的歌曲被新浪擅自播放将新浪告上法庭,他除了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在网上公开致歉外,还提出了5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

  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新浪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何勇在“贺兰山摇滚音乐节”中对歌曲《风铃》、《垃圾场》的现场表演视频录像,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刊登声明,向原告何勇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此外,新浪还需赔偿何勇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等1万元整。

  法庭交锋:网站是否故意侵权

  值得关注的是,在原告何勇诉华网汇通一案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网站到底有没有侵权故意展开了激烈交锋。

  被告辩称,华网汇通与深圳凯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凯公司”)签订了《中华网网络广告合同》,之后在中华网网站的“彩信频道铃声下载专区”设置了有包括《钟鼓楼》等音乐作品在内的试听链接和定制服务,并注明“资费:2元/条”(不成功不收费)的字样。公司只是提供链接,不是侵权行为人,并且依据双方的合同,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深圳公司承担责任;原告所做的公证,其内容并没有涉及定制操作,未进行公证。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没有对“定制下载彩信的过程”进行公证,因而不具证明力。

  何勇的代理律师黎雄兵在法庭上指出,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公证文书显示,在“中华网www.china.com”的“彩信”频道存储有涉案歌曲《钟鼓楼》的铃声信息,歌曲铃声在网站内的编号为“6958”,网站访问者通过点击“试听”图标可以无障碍地试听歌曲铃声,根据试听体验网站访问者可以通过支付2元/条的资费下载获得《钟鼓楼》歌曲作为手机铃声,因此不能否定“中华网”实际提供《钟鼓楼》歌曲彩信铃声下载服务的客观事实。

  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广告服务,为凯凯公司宣传《钟鼓楼》等歌曲的彩铃铃声信息,因而不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真正的侵权者是凯凯公司。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凯凯公司间的广告服务合同关系,以及《钟鼓楼》歌曲铃声试听下载服务就是该广告服务合同的真实标的。其次,“中华网”彩信频道及铃声下载专区“彩炫天地 http://mms.china.com ”所提供的服务,并非仅是对《钟鼓楼》等歌曲铃声进行下载宣传和推介,而是直接向网站访问者提供歌曲铃声的试听和付费下载服务,不属广告经营行为。广告经营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对广告受众免费,而对广告主收费。本案被告所属的“彩炫天地http://mms.china.com”歌曲铃声下载网页,明确标示收费2元/条,服务内容全然与凯凯公司无关。

  被告辩称,自己是为凯凯公司提供歌曲铃声试听下载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是歌曲铃声的“送达及收费”行为主体,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原告表示,被告所提供的并非“链接”服务,其行为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免责条件,在歌曲铃声下载这条通道上设置的“收费站”位于被告网站,可以合理确信该收费主体就是被告,而非其他第三人。

  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个值得期待的公正

  按照《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表演者权,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者传播表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或者表演的行为。

  那么,网站提供音乐和手机铃声下载,是否违反《著作权法》?有关人士表示,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网传播、供人使用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去年,歌手孙楠因认为LG手机未经授权将其歌曲《I BELIEVE》作为手机铃声,与LG公司对簿公堂。今年4月23日,阿里巴巴因提供229首歌曲搜索链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侵权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判决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这些判决在业界都引来不小震动。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许多网站都为客户提供铃声下载服务。使用者先登记成为该网站会员,即可在线试听音乐,寻找自己满意的铃声。在确认会员基本资料后,若使用者的手机支持,则可以通过短信息传输的方式,将音乐铃声传输到手机中。许多网站对此还收取一定的费用。

  音乐著作,包括曲谱、歌词等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未经音乐著作权人授权而利用其音乐著作内容,除非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否则均属于侵害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

  目前,一些网站将手机铃声利用电脑程序制作放置在网络主机上,随时供人下载。就这一行为,无论从音乐著作的性质、利用的目的,还是对音乐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实价值的影响来看,都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网站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才能将手机音乐放置在网络上供客户下载。

  专家提醒,随着手机功能的进步,直接通过手机到网络上下载铃声的情况会越来越普及,而音乐出版商肯定不会放弃这一领域的权利。因而与移动电话相关的网站,如果提供手机铃声供使用者下载,应事先寻求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免遭致侵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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