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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入股保险业条件放宽


cye.com.cn 时间:2008-4-1 10:30:2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雪瑾 我来说两句

    保监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不受20%上限限制

    昨天,保监会在其官网上公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同时征求民意。这是继去年8月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该《办法》在反馈意见基础上进行修改后的第二次公示。与上次相比,此次增加了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不受最高20%股权上限限制等内容。 

    保监会在公示中称,该《办法》旨在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定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在去年8月首次公示后,保监会根据反馈意见对其进行了认真修改,此次再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示期截至4月20日。公众若有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发邮件至Law@circ.gov.cn或传真至010—66011873进行阐述。

    ■政策解读

    银行系首入保监会“法眼”

    此次公示的《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

    去年8月,保监会公示的内容是,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当时,银行受到政策限制,不能直接参股保险公司。

    今年1月16日,银监会与保监会首次明确,“经国务院同意,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所以,此次公示的《办法》首次将金融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纳入政策管理范围。

    因此,该规定意味着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将不受20%上限的限制。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此前的表态亦可印证。袁力曾公开表示,一般非金融法人企业参股保险公司的比例上限为20%,考虑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参股保险公司的比例可能会高一些。

    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细化

    《办法》还对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进行了细化。

    这些条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符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等。

    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认为,这种细化的规定是为大型保险公司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做准备。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不仅可以优化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丰富的经验也可以帮助国内保险公司迅速成长。本报记者 王雪瑾

    ■现状

    银行实际参股比例已过半

     事实上,从目前几家银行的参股方案或意向看,其参股比例已超过20%的股权比例上限,参股比例基本达到50%(含)以上。

    比如,建行此前计划以12亿元收购幸福人寿保险51%的股权;交行则将目标锁定为由中国人寿集团计划转让的中保康联人寿50%的股权,并将收购方案上报监管部门;工行正与拟参股保险公司进行磋商;招行更是明确表示,将收购招商信诺在招商局集团50%股权。 

    今年两会期间,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公开表示,有多家银行递交了参股保险公司的申请,今年将有五六家大型商业银行获得参股保险公司试点资格。正如一位保险公司高层所说,从银行意愿来看,如果是战略合作,银行至少要持股50%;如果持股10%-20%,银行则没有参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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