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建议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电子商务引出的主要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现状、法律环境、金融体制、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不同,因而,在电子商务所设计的税收问题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就我国的电子商务而言,除不同程度地存在全面部分所讲的一些问题外还有以下几个典型问题。
1.1常设机构的认定发生困难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在传统贸易条件下,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是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而“常设机构”的设定涉及人或物。但通过Internet网络,企业只要通过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服务器即可进行经营活动。企业可以通过Internet刊登广告、收集订单、发送货物,很多情况下都不再需要在交易所在地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一国对实际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无从征税,必然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直接威胁一国的财政来源。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1.2收入来源地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
收入来源地是指取得该项收入的经济活动所在地,不同类型的收入,其来源地的确定原则也往往不同。但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也可能会牵涉到四个地方:卖方的基地在一处,买方在基地在另一处,服务器在第三处,买方的第四处点击服务器获得货物。这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是很难看到的,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十分普遍,究竟如何确认收入来源地变得十分困难。
1.3对收入性质的界定变得困难
对某项收入征税以前,必须对其性质进行界定,以明确其是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便选用相应的税种和税率对其征税。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却使收入性质的界定变得十分困难,以致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及税率。
1.4身份确认变得困难
Internet网址与所有身份没有必然的联黑,不能提供关于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者有很大的流动性,只要移动服务器,便可迁往他处,甚至国外。税务当局很难通过网址、域名进行监管,也不易确认一项收入的归属及纳税人的位置。
1.5传统的商业中介机构作用弱化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买卖双方更趋向于直接交易,导致了传统的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机构协助税务机关稽查的功能同时弱化。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银行获取纳税人的各种信息,以加强对其监管。随着“虚拟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税务当局失去了重要的信息源,原来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企业的银行对账单也无法取得,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稽查难度。由于电子商务使得国内任何一家企业可以选择在一个免税或低税国家设立站点,通过该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国内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无需企业移动工厂或货栈,只要移动几个服务器,就可以达到易地经营的目的。由于目前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不同,电子商务在带来全球性政府收入流失的同时,也使国际避税问题变得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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