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技巧二 化整为零法
不同收入人群的年终奖相差较大,税款也相差很大。有时候化整为零反而能省钱,也没有改变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方法一是将年终奖分拆为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方法二是将年终奖分拆到12个月当中,每月增加一定收入。
方法一: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7万元为例,如果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由于年终奖70000/12=5833.33元,应适用20%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70000 20%-375=13625元。如果将原本的年终奖7万元定义为发放“1.2万元的13个月工资”及“5.8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应为58000/12=4833.33元,应适用15%的征税率这一档。
因此应缴税=13个月工资税金1625元+年终奖税金(58000 15%-125)=10200,少纳税金13625-10200=3425元,节约了25%税金。
方法二: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资1800元,年终奖25000元(有单位设定,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该人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0-200) 15%-125=3595元,如果将其年终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则是25000/12+1800-2000=1883.33元,应缴税(1883.33 10%-25) 12=1959,节约了3595-1959=1636元的个人所得税。
节税技巧三 零头递延法
员工们拿到工资条后,经常发现这样的“不公平”现象:小张的年终奖比小王多出1元钱,税款却多交了274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年终奖9个纳税区间的起点均为税率变化的相应点,会出现税前收入虽然增加,但税后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如年终奖为6001元,除以12正好比500元多8分钱,适用10%的税率,个税为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除以12正好为500元,适用5%的税率,个税仅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相差274.1元。
因此,企业在筹划年终奖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可采用的对策是“零头递延”法。即一旦计算出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的年终奖,可以将奖金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
据了解,有些单位用购物卡、各种礼品以及免费旅游等方式代替奖金奖励员工的行为,税法对于这种情况也作了明确说明,即“所发生费用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应税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经验的税务人员表示,以上“奖金多1元,税款多出好几百元”的情况也适用于工资薪金的情况。因此,单位应科学安排季度奖、先进奖、加班奖等额外奖金的发放时间,不宜过度集中在年底年初等时段,而是应选择在工资薪金收入较少的月度。这样,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没准儿就会低一个层级,少缴不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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