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拟出台24条政策促进全民创业 创办企业无需审验注册资金
创业人员创办企业时,某些条件一时尚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内允许其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并一律无需审验注册资金。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的,其注册资本金实到资本允许有6个月的零首付时间,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时限2年。
土地林地皆可作价出资
在土地、林地使用权用途不变的情况下 (包括行政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对农民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以土地和林地的使用权、林木评估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设立企业,其经营场所不能提供产权证的,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使用权有效证明、购买产权分期付款凭证、银行产权抵押证明等;农村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私人住所,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证明。
离岗创业保留2年公职
现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保留2年职务、工资待遇;辞去公职的,由各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按经费供给渠道和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对在本省创业成功的,由创业所在地给予奖励。
办高新企业 最高补10万
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最高金额为10万元的补贴。创业2年以上的,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退还作为奖励。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4项联动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小额贴息信用贷款、咨询”服务。在城镇创业的农民可享受现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政策。
效益差新办企业实行“零”税费
企业进行利润再投资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地方所得税的60%;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地方所得税。
新创办的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企业,3年内实行 “零”税费。年销售收入人均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地区财政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政府用不少于地方级财政收入的1%,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每吸纳一人就业最高补3000元
凡有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后可再次享受。对创业成功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资金补贴。
由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面向全社会征集、建立能够满足各类群体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20万元奖励。
首次创业残疾人享3年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零就业”家庭人员和长期失业人员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享受2年低保待遇;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
城镇开辟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具有地方特色、有影响的 “农村大集”,允许老百姓进场免费摆摊设点,任何单位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监管举措
1年发生3起涉软案 部门主管领导调走。实行首次有效免审制,除有突发事件,1年内不再进行同类检查 (检验)。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实行 “首次不处罚”的预警制度。实行 “一卡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卡外收费。对具备要件要求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涉及2个以上部门联审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办部门负责。
对违反 “十不准”行为的行政人员,以卡、压金额10倍处罚,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特别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予以辞退,行政事业单位永不录用;发生涉软案件的部门主管领导要在媒体公开检讨,1年内连续发生3起涉软案件,调离领导岗位,罚款总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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