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的就业援助特别计划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昨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就贯彻落实就业援助特别计划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使市民、用人单位进一步了解政策、方便办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操作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户口本、《劳动手册》,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实际失业6个月及以上”是指自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如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操作意见指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援助,积极推荐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按沪人社就[2009]13号文规定申请一次性补贴,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经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2)《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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