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初始型创业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4000元创业补贴。 《细则》规定,自主创业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南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其他失业人员;2007年7月16日起领取本市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创业经营一年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人员;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悉,从事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及租借经营或转租经营的,不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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