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再延长一年,即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纳税人现在还可申报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Cye.com.cn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4000元。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必须要在2009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批,在此期间没有审批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但只要是在2009年以前通过了减免税审批的,在3年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据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等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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