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创业环境,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海南省近日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31日,记者从海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意见》出台后,海南省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创业,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将由3000元调高到5000元。
海南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据海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后出台的政策。
《意见》提出,从2009年起,每年对2000人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实现创业培训合格率80%以上,培训合格人员创办企业中至少有60%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比重大幅增加的目标,实现自主创业1人平均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倍增效应。重点鼓励和支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复员或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下同)、返乡农民工等群体自主创业,重点扶持和培育我省的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在产业类型上,以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产业或行业为重点。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意见》提出税费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表示,《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创业政策,加大了扶持力度。一是实行税费优惠政策。为鼓励创业,《意见》提出,对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由3000元调高到5000元。
二是实行试营业制度。为帮助创业人员节省创业成本,在一定时限内实行试营业制度。《意见》提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许可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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