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
享受税费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1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税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首次创业
有一次性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 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另外,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1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上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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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人员申报补贴,需按补贴项目类别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 《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 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3. 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 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 自主创业人员银行账户;
6.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7. 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提供上述第1至5项、第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营业证照注销登记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失业证。
(二)申报场租补贴
除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场租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报税费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除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但申请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的除外)。
(四)申报首次创业补贴
只需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以及纳税证明。(本报记者 徐 恬)
办理机构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社区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二)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三)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自主创业户籍残疾人各项创业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记者 徐 恬)
新闻链接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大额度提高
我市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扩大个人贷款对象范围,提高个人贷款额度,扩大贴息范围,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扶持。同时,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和风险预警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我市重新制定了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已经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个人贷款额度提高
根据我市初始创业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较大幅度提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金额最高达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同时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仍按上述同一标准执行。
微利项目首贷全额贴息
我市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我市还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扶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实际发放回收情况,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市财政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2%,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建立相关反担保机制
为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建立反担保机制,一种是自然人反担保方式,由1名以上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另一种是法人反担保方式,即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反担保(其中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鼓励创业园、孵化园、创业示范基地等园区为入园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反担保。对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款项是用于流动资金用途的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委托的贷款项目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并予以推荐的,可免除贷款额度50%的信用反担保。
建立贷后跟踪预警机制
我市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贷款申请,初步审核后送交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征信和项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需提供担保的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金融机构的需要及时出具担保意见。同时,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和风险预警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有不良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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