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2008年8月份以后,城乡创业者创办企业并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吸纳除就业困难群体以外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税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芝罘区创建创业型城市新增创业扶持政策
纳税奖励
创业者在辖区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二年以上的,自第二年起,按企业所缴纳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财政补贴
2009年12月份以后,芝罘区属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给予创业者本人1年期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安置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者本人1年期的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明星表彰
对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创业者,按个人申报、社区推荐、公开评选的方式参评“十佳创业明星”,并授予获奖证书及1万元现金奖励。“十佳创业明星”获得者所在企业将同时被评选为创业示范户。工商部门提供工商年检绿色通道,并减免相关费用;劳动、财政、担保公司、银行部门根据企业规模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用于扩大再生产。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属个人应缴纳部分外,按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可获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其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可获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同时按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1000元、非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500元的标准获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当地规定缴费中的养老、医疗两项保险的比例获得60%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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