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对象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办法》规定,入驻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还可享受税收优惠、收费减免、融资服务、社会保险补贴、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其中,对自主创业的孵化对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的孵化对象,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入驻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入驻企业,可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孵化对象,基地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帮助其向总工会、共青团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申请创业贷款。
☆可报名申请的孵化对象☆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创业条件的孵化对象(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1.创业业主系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原则上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以个人或创业企业名义提出申请。
2.在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已在外注册的可办理变更手续),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
3.工商登记注册时间2年以内。
4.对带动就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5.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6.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7.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办的创业企业,经创业办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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