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2年以内。
——对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办的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进驻条件。
孵化对象可享六大扶持政策
《办法》规定,进驻基地的创业孵化对象可享受六大扶持政策。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予以放宽投资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限额和经营场所限制。
二是实行税收优惠。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三是实行收费减免。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
四是提供融资服务。对自主创业的孵化对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办微型企业的孵化对象,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入驻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对进驻、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六是房租补贴。孵化对象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房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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