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减免资助力度空前
对经认定的重大浙商项目,采用个案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对经认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浙商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后3年都将按相对高的比例进行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新引进年销售规模5至10亿元的浙商企业总部,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3年按一定比例扶持;年销售规模10亿元以上的浙商企业总部,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Cye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5年按一定比例扶持。对新注册1000万元(含增资)以上的总部企业(贸易服务型),按新增地方实得贡献按一定比例给予限额50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可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百家成长工程”规划企业实行地方财政贡献增长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地方财政实得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20%以上部分奖励给企业。
土地优惠政策向浙商倾斜
对浙商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浙商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可简便其手续。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浙商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比如对浙商投资桐乡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省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奖励指标,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总部经济项目、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人才和机构等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
对浙商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对浙商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对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以科研用地用途和招拍挂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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