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项措施力推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完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推动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设”重大任务。昨日,大连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专门出台45项措施。 有关人士介绍,大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纳税登记户数约22万户,占全市纳税登记户数99%%以上。因此市地税局针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特点,发布了八方面30条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推动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支持搬迁改造、改组改制,扶持兴办咨询、担保等第三产业,促进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引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照顾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而为了贯彻落实这30条优惠政策,又出台了15项管理服务措施,包括简化审批程序以及推行“首违不罚”制度等。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一)推动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
1.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4.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5.对从事工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的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二)支持搬迁改造、改组改制
1.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作为买受人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4.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作为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民营企业作为非债权人承受上述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扶持兴办咨询、担保等第三产业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3年营业税。
(四)促进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
1.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和5年。
(五)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六)引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七)照顾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从事规定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部分选登,详细内容可到地税部门咨询。)
刘文喜 新商报记者殷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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