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娄素娟等代理商和代言明星陈小艺合影
●(八)权威说法:“祝氏”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代言明星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针对以祝炳章、祝章为首的孝感籍招商诈骗团伙的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犯罪,以及为骗子们代言“洋品牌”的明星们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和明星的业务代理人及其他法学专家。
【1】曲新久教授:祝氏团伙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曲新久教授说,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行为人首先注册成立一个个合法公司,在这些公司实际上根本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虚构“洋品牌”并找明星代言,嗣后以公司名义打招商广告,摆出质量上好的货物吸引前去考察的代理商投资。之后,将品质低劣的廉价货高定价,再按相应的折扣价批发给代理商或者直接发给加盟商,然后故意缺货、断货,让加盟者自动“违约”退出,从而占有他人的所谓代理费、加盟费和订金及货款。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同诈骗犯罪。
曲新久教授说,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虚构“洋品牌”,虚构韩国、台湾的服装公司及其授权,欺骗他人加盟,在他人加盟之后,根本无意从事真实的商业交易活动,而是自己公然“违约”或者让加盟者形式上“违约”,逼退加盟者,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的代理费、加盟费和订金及货款的目的,这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明星的业务代理:受害人受骗跟明星没有什么关系
6月16日下午,记者先后与相关明星的业务代理人付笛生、任静的业务代理人古风、陈小艺的业务代理人何天取得了联系。
古风说:“谁跟他们(受害者)签的合同,他们就该找谁去。他们受骗,这个跟明星没有什么关系。”他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讲,如果明星所代言的公司出了问题,明星也是控制不了的,“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古风强调,如果消费者受到了公司欺骗,那么明星本人的形象也会有所损害。“但他们只能找公司讨回损失,怎么能去找明星呢?他们找到付笛生本人也没用”。
古风称,他个人认为,除了明星做药品等特殊广告时称喝药后可治愈某种病,结果让消费者上当受骗外,明星做其他产品的代言,一般都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而陈小艺的业务代理人何天则说,去年底,他已接到过一起类似的反映。他表示,陈小艺为名门颐派服装做代言,有没有责任他也不清楚。“这要看她和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了”。何天表示,他会设法向陈小艺转知此事,其他的则不愿多讲。
【3】资深律师:明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资深律师、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的孟国涛先生说,关于名人、明星代言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近年来谈论得比较激烈,而且一些名人、明星因代言误导消费者的事件也一再见诸报端。
孟国涛认为,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需从如下两个方面去看待:
首先,从社会责任和良知角度来看,作为名人、明星广受公众爱戴,享有比一般人更高的社会信誉度,因此名人、明星就应具备高出一般人的道德操守和社会责任。作为商业代言人赚取钱财本无可厚非,但那些为了赚钱而对有关企业和产品不做合理审查和了解,任由企业摆布,信口胡言,拿大众对其的信任为骗子做帮凶的名人、明星显然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同时也是自我贬低。“这不无异于向大众宣示自己也是个骗子吗?还配做名人、明星吗?”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很多人认为,对名人、明星代言而导致欺骗、误导大众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承担责任。认为根据现有《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应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此,“我认为虽然现行《广告法》并未明确规定代言的名人、明星需对相应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也没有规定名人、明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因为以前名人、明星代言的现象不是很多,所以《广告法》在制订时并没有作专门的规定,但此种情况并不能作为代言的名人、明星欺骗、误导大众不受法律调整和约束的借口。
孟国涛认为,《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有关主体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就是民事上一种侵权的法律关系。名人、明星代言是一种商业行为,名人、明星通过代言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那么通过代言欺骗和误导了大众,显然也得依法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是不公平的,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
孟国涛说,根据现行《民法》的有关规定,不管代言人是明知虚假还是不做合理审查,而代言了虚假广告,导致了大众受骗,那么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而一般大众基于对该代言人的信任购买了有关产品或从事了相关活动,客观上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之间明显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即:名人、明星通过代言形式侵害了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构成了民事侵权,按现有《民法》的规定,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面对目前的这一局面,对名人、明星代言尽快立法予以规范也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孟国涛说。
同时,对于“明星代言导致公众受骗”所涉及的法律层面的问题,河南政法学院教授肖遂康也提出了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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