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征求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全体同意。
北京的住宅区目前状况是,住改商只需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司法解释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同楼业主可以“1票否决”。
“物权法”千好万好,在“住改商”这一条上却有缺憾。原文的规定“住改商”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化为“本栋建筑物之内”。
这就造成了一个巨大的难题:这人要是住联排别墅了,征求本栋建筑业主同意还有可能。要是住在板楼、塔楼里,做到这点恐怕要难于登天――可住别墅的主儿,还会在家创业吗?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要说服同楼几十乃至几百名业主的同意,不知道要费多少时间与口舌。其中长期“蒸发”的业主,也不在少数。有些人物业公司都很难找到,又怎么指望个人能找到呢?就算都找到了,也可能是无用功,前面的业主都同意,最后一位死活不答应,所有工作都白费。
这条解释,实际上就是把“住改商”这条路封死了,只是没明说。可作为法律,干吗不把话搁在明处?
从法律角度来讲,业主是有权处置自己房产的,前提是不伤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也就是处理好“利害关系”。“住改商”引发的业主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什么?无非是一个安全,一个环境。
所以,不妨干脆明说,像娱乐、餐饮、危险品储存之类明显影响他人利益的生意,在住宅楼里予以绝对禁止。而那些动静不大的买卖,如网店、设计之类,是可以做的――在业委会指导下征求意见,达到一定比例即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拉出一个表来。那些长期不在家的业主,可以予以公示,一段时间不表态,那就是同意了。
当然,企业的性质有可能发生变化,当初承诺不扰民后来又扰民的,只要其他业主投诉,达到一定比例,也可以取缔。
之所以对“住改商”这条提出意见,是因为现在大家创业不易。几个月前,一些城市还出台过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其中就有一条: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高法司法解释一出,这条就成空谈了。
创业门槛提高,对小买卖不是好事,当然对经济繁荣和缓解就业压力来说,也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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