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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cye.com.cn 时间:2006-8-31 18:38:53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培育民本经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是在全面执行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的补充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创办项目的域内外创业人员。

  第二章 财政金融政策

  第四条 创业人员新创办的企业,第一年由市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额,对该企业进行奖励,以后4年内,每年比照以前其对地方财政的最高贡献额,按照其实际新增贡献额对该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条 原招商引资企业,对原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对原优惠政策未执行到期,且与政府签定了补充规定或修改合同的,按补充规定或修改后的合同执行;对原优惠政策未执行到期,且未与政府签定补充规定或修改合同的,从2003年起,比照以前其对地方财政的最高贡献额,按照其实际新增贡献额对该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到优惠期满为止。

  第六条 创业人员凡在2003年以后购置、租赁、承包以及投资嫁接、改造原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创业或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第一年由市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额,对该企业进行奖励;以后4年内,每年比照以前其对地方财政的最高贡献额,按照其实际新增贡献额对该企业进行奖励;凡在2003年以前购置、租赁、承包以及投资嫁接、改造原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创业的,从2003年起,每年比照以前其对地方财政的最高贡献额,按照其实际新增贡献额对该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到优惠期满为止。

  第七条 创业人员新创办的企业,其产品凡被评为国家新产品、名牌产品以及被认定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额对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其产品凡被评为省级新产品、名牌产品以及被认定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额的80%对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其产品凡被长春市评为市级新产品、名牌产品以及被认定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额的50%对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引进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单位对项目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1%-3%给予奖励(税后)。

  第九条 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按本级财政实际受益额的1%-10%(税后)对该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年实际贡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如果本人有要求,经组织考核批准,可受聘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域外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

  第十一条 政府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资金、资产抵押的方式为部分重点企业、中小企业和再就业项目进行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创业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并能对本地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可由财政提供部分试验资金、试验器材或科研成果转化资金。

  第十三条 较大规模的企业或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行政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 在我市兴办的各类创业项目,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的规费,有浮动限额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需要发证(照、牌)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工业园区内新创办的工业项目,5年内免收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凡在我市各乡镇工业小区内新创办的工业项目,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 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涉及交纳的行政性收费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实行缓交或分期交纳。

  第十七条 创业人员创办的食杂店、小型餐饮业、小摊床、理发店、居民食堂、蔬菜店、烧烤店、豆腐房、粉房、屠宰场等服务业,卫生部门免收开业前的卫生评价费。首次健康体检和餐具检测,只收取成本费。核发的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只收取工本费。水费、电话费一律按民用标准收取。所利用房屋可不做用途变更,免收用途变更费。下岗职工、残疾人和城市低保居民从事以上项目的,3年内环保部门免收废水排污费。

  第十八条 创业人员经批准从事社区文化、体育等社区服务项目的,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从事家政服务、打工、劳务输出的,免收全部行政收费。

  第十九条 创业人员创办项目,能够吸纳下岗职工、残疾人和城市低保居民5人以上就业的,技术监督部门3年内免收检验费; 创业人员创办项目,能够吸纳下岗职工、残疾人和城市低保居民10人以上的,技术监督部门免收工本费外的一切费用,工商部门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二十条 创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免收代码年审费、执照注销费。属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企业清算费、资产评估费、审验费、见证费、验资费等,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创业人员进入指定市场从事个体工商业,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第二十二条 创业人员收购、租赁、承包国有资产创办实体,免收交易费,地税部门免收变更费,土地、城建部门减半收取变更费。

  第二十三条 创业人员承包开发"五荒"从事农牧型产业的,水费按民用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创业人员在城区以外从事专业养殖(猪、牛、羊、鹿等)的,水资源管理费每立方米用水下调50%。从事苗木、花卉种植的,水资源管理费按种植面积每平方米下调50%。从事果园、蔬菜种植的,按种植面积每平方米下调60%。从事水产养殖的,每平方米水面下调80%。从事养禽、屠宰加工项目和理发、旅店等服务项目的,2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厂矿企业及建设项目,由水利部门为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免收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创业人员领办、创办的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民政部门免费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协助制定章程。

  第四章 土地、城建政策

  第二十七条 创业人员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兴办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或联营条件。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创业人员兴办农牧型民营庄园,经批准后,3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凡在九台区域内开发建设连片小区的,其建筑工程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属城建部门收取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一律减收50%。

  第三十条 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政府同意,可以边建设边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建设资金比较紧张的,可以分期缴纳审批费用。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三十一条 允许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计生系统、政法系统除外)的干部和工勤人员以轮岗的方式进行创业。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职务、身份不变。轮岗期满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继续轮岗。

  第三十二条 允许差额拔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干部和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除外),以长期离岗的方式进行创业,创业期间可保持身份不变。

  第三十三条 对自愿到我市工作的高级科技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和急需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用人单位可发给1-5万元安家补助费。对有科研项目的,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发放政府奖金,子女入学、入园免收择校(园)费。

  第三十四条 在我市工作的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才使用的专用轿车,在全市范围内,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第六章 户籍政策

  第三十五条 我市农村创业人员进城创业,凡有固定居住场所,在城镇有创业项目并办理营业执照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以及在我市投资兴业或在市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本人与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落入市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凡我市以前自行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本政策所规定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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