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者自主创业有优惠政策
市民肖先生 自己是一名失业人员,有再就业优惠证,现在想自主创业,想了解一下,在税收及贷款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威政发[2006]3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在贷款方面,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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