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湖北人马某,在交纳42万加盟费成为北京某公司韩国服饰的代理商后,该公司既未依约发货也不同意退款。为了索回自己与家人辛苦挣来的钱,马某不远千里来到该公司位于北京的办公地点,携带虚假爆炸装置扬言引爆自杀,希望能够以此迫使公司退还加盟费。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3个月。
2006年8月份,马某与外甥刘某在电视、网络以及报刊等多处看到北京某公司的加盟广告,觉得这是个很好的商机。于是,在到北京该公司进行考察后,2006年9月,由马某的外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交纳了42万的加盟费。从北京回来后,马某与外甥刘某就开始张罗着找店面、打广告。一切就绪后,10月公司发来一批服装,马某等人发现公司发来的不是事先约定的冬装,而是夏秋装,就打电话与公司交涉。期间,马某等人听闻该公司是骗子公司,加上公司既不发货又不退款,马某等人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
从2007年初开始,马某就一直找公司索要自己的加盟费,还曾请过讨债公司,但仅要回十几万元。同年8月,马某再次来到北京索要加盟费,经与公司方面多次交涉未果后,马某觉得就这样要账是要不回来加盟费的。于是,8月28日上午11点多,马某来到公司位于丰台的办公地点,用黄色烟花筒冒充雷管,将公司职员逼出办公室后将们反锁,扬言如果不退还加盟费就引爆自杀。公司的职员立即报警处理,后经警察做工作,马某自己走出了办公室,束手就擒。
经过反思,马某在法庭上清醒地认识到受骗后应该依靠合法途径解决。“因为我不懂法,所以才干出过激行为,以后一定依法办事。” 马某懊悔地说:“我媳妇身体不好,家里还欠了很多债,希望法官能够对我从轻处罚。”
马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为追讨被骗款项,采取了过激行为而触犯刑法,其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投放虚假爆炸性装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予处罚。鉴于马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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