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定是税务服务机构忙碌而重要的一年。新企业所得税制给纳税人和税务中介机构,都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日前举办的“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德勤中国税务主管合伙人谢英峰如是说。
谢英峰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税制改革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纳税人需要尽快熟悉新企业所得税制,应对新税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纳税人需要调整过去的税务安排,进行高瞻远瞩的税务筹划等,这个过程会创造大量的税务服务商机。
新税制催生税务服务需求据记者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以来,相关税务培训盛况空前,各种涉税机构围绕新企业所得税制在全国各地举办了大量的培训班、研讨会,异常火爆;有关新企业所得税制的各种书籍、资料也颇受纳税人欢迎。而在此次德勤“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北京及其周边省市数百家外商投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税务主管(其中有相当多的外籍人士)纷纷参加,再次表明纳税人渴望深入了解新企业所得税制,迫切希望把握新企业所得税制的关键内容和实施中的关键环节,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税务服务市场蕴涵的新商机。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已有一段时间,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很多财务、税务主管对新税法的重要变化了解得并不是很透彻。会上不断有企业人士询问,在境外注册的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是否还在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有什么变化等。
德勤税务专家认为,新企业所得税制给纳税人带来了重大的影响,税务中介从帮助纳税人熟悉新企业所得税制、化解税务风险、进行税务筹划中可发掘出大量的业务。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孙一民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经验,引入了许多重要的概念,比如居民企业、受控外国公司、间接境外所得税抵免等,对国内纳税人而言是全新的概念,同时又与纳税人的税负紧密相关。以居民企业为例,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构成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从过去适用单一注册地标准改变为适用实际管理地和注册地两个标准。如果一个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地在国内,它将被视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这一变化对许多由中国机构及人士控制的、设在境外的公司的税负将产生重大影响。
孙一民介绍,在“避税港”设立的企业、由中国境内人士控股的海外运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等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的可能性较大。这些企业希望中介机构帮助他们进行机构调整,对生产经营、人员、财务及财产等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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