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须紧跟创业者的步伐 从提倡全民创业到如今,相关政策逐一出台,创业实例也多有见证,社会发展意味着人的发展,从中可得到具体而微的阐释。但政策的完善,又当看作一个过程。因为具体创业中,遇到的客观问题以及主体条件的约束,不是事先可以全盘预计。
最近,有市民反映说,改办合伙企业,办证、注册等花费不少,反不如个体创业时期所享受到的优惠多,认为政策应该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合伙企业。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其实可以有所启发:当创业的提倡从观念走向实践,需要的是发现问题,逐一解决问题,从政策的完善到环境的宽松,创业的活力才会源源不断。
提倡全民创业,对个人来说是指向一种新的人生发展路径,对社会来说是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充分释放财富的活力。而财富的活力,最终指向的还是人的活力。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不仅需要资源的整合,更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梳理现实环境,给人这一财富的主体,提供更多选择的可能性。
但是,政策又并不仅仅是提供一些条件和便利。给予优惠,固然是考虑到人们起步时期条件的不同,给予不同扶持和鼓励;但是,无论何种优惠,终须要放到社会的创造力这一平台中检阅,看看它是给创业行为进行何种价值的排序,产生何种引导作用,让人们更多走向社会需求大的创业实体中,还是走向相反。
假设一个下岗职工,在做个体工商户时,得到的优惠多,想转向合伙企业时则优惠相对少了。所谓“做大、做强”,其实还需要更有效的引导。按有关人员的解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初次创业可以得到多种费用的减免,而转向合伙时则遇到了“优惠政策中断”。这里的问题是,优惠政策确实还需要进行补充,但如何补充?
法律法规要囊括现实经验,政策亦然。要将创业人员的经验变成政府经验,给全民创业的活力更多现实土壤,那么政策的“配套”,其中必有价值的配套,执行程序的配套,以及时间上的连续性及递进性,使之具备扶持的效用,也具备鼓励、引导的效用。
创业可以说是一种起步,让社会资源充分被调动起来;但创业也同时要建立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让创业者跟上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调整思路和行为,从起步走向发展。例如从个体工商户走向合伙企业,可以说是创业个体的自我调整,但也更是一种市场行为的调整。既然市场行为不会有“中断”,那么作为对市场的辅佐,优惠政策也应是连续的。
当然,全民创业的提倡,又是一种大环境下出现的历史必然。这个大环境,是经济在迅速发展,更是经济发展模式寻求转型。可以说,全民创业顺应了中小企业成长的现实需求,那么鼓励创业的同时,更应将观念的提倡变成现实的动力,通过政策的引导,使得全民创业的个体,不仅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也有多种选择的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