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上世纪80年代初,温州民间企业已十分发达,对资金需求迫在眉睫。由于他们无法从国营银行贷款,一种被称为“抬会”的地下钱庄应运而生。资料显示,1985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流通的民间资金超过3亿元,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
“抬会”由规模不等的人员组成,一开始只是由几个人组成的互助会,各人出钱集资,需要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但后来,“抬会”变成了一种传销式的集资套利。会员在付给会主1.16万元的会费,并在今后的100个月里每月交费,总额为26.4万元。会主则在这100个月内逐月返还给会员一笔钱,总额为90万元。会主为了支付高额差价,几何级地发展新会员,而新会员则被巨额利润冲昏头脑疯狂要求加入。这个明显无法平衡的金钱游戏,在侥幸和暴利的狂热驱使下席卷温州。
郑乐芬在当时众多的“会主”之中规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会”发展到427名会员、集资6200万元、牟利近190万元时,因资金链条断裂崩盘而潜逃。被捕后,尽管法律界对其定罪量刑多有争议,她最终还是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
伴随改革开30年终于落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今年1月15日,国务院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为理由,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虽然动作略显迟缓,但也是改革开放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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