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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失业调控保障就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企业裁员备案制度。凡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必须提前30天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加强失业监测,建立月度失业状况监测、月度农民工返乡和进城务工状况监测、月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监测制度,及时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