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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资金扶持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万元,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要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