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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税费可减免


cye.com.cn 时间:2009-5-24 9:45:15 来源:扬州日报 作者:吴生锋 我来说两句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昨天上午,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产业发展有利扩大
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确定重大投资项目时,要把产业发展与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本地城乡失业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明确本地本系统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容量。

  企业吸纳就业税费减免

  对2009年度企业新吸纳失业一年以上的市政府(2006)8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就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补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为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国家和省、市税收优惠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税收减免。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生产经营遭遇困难的生产制造业、对外经贸业等企业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度调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为7.5%,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由1.6万元调整为1.2万元,其中,破产企业、特困企业经批准可调整为每人8000元;工伤保险缴费由浮动费率调整为统一费率0.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为0.5%。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困难时期不裁员的企业,可按人均不高于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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