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失败者
仍可享补贴
新政策加强了对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登记人员,创业后可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金,一次性领取。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可享受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带动就业
可获奖励
我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新政策惠及经营者和全体失业人员。根据《意见》,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每年给予最高8000元(不超过3年)的财政资金扶持;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于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岗位吸纳失业人员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另外,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创业者还可享受有关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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