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机构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劳动保障Cye事务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社区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二)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三)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自主创业户籍残疾人各项创业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六、资金管理
(一)自主创业补贴的资金拨付,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按现行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各项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扶持其他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市财政承担。
(三)自主创业补贴每3个月结算一次。
七、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创业实体享受上述有关补贴必须是2009年8月1日后领取营业证照并在我市履行纳税义务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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