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补贴期限
首次创业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属一次性补贴;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申报要求
自主创业人员申报补贴,需按补贴项目类别分别提交有关资料: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自主创业人员银行账户;
6.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7.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提供上述第1至5项、第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营业证照注销登记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失业证。
申报场租补贴除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场租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报税费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除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但申请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的除外)。
申报首次创业补贴只需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以及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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