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对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人可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物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场所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实行初次创业“零首付”: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时,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
放宽企业年检条件:小型微型企业年度检验,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实施绿色通道快捷服务;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交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可延期90天年检;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予以通过年检。
支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县级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设施资源从事农村特色旅游、休闲度假、开办农家乐等经营项目。
加强服务指导
开展千家企业联系帮扶工程:在全区选择1000家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工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一帮一、结对子”帮扶活动,实施重点培育,促进健康发展。
鼓励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对小型微型企业申报知名、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政策倾斜,提高认定比例。
加强对创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培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技能。
强化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依托个私经济法律咨询指导站、个私经济维权服务站和合同服务指导站,组织法律专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实行“责改式”监管:在小型微型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对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且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按“违规就改、首犯不罚”的原则,实行柔性执法。
拓宽融资渠道
提供动产抵押融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可作为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盘活企业闲置资产。
推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帮助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小型微型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银行企业对接平台,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强化服务效能
积极提供网上优质便捷服务:依托工商电子政务平台,定岗定人定责,加强交流互动,确保信息畅通,积极主动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网上年检、网上咨询、政务公开等服务。
提高工作效能:真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行政问责等制度,加强效能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实现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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