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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


cye.com.cn 时间:2012-8-3 9:44:47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我来说两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城阳区创业创新发展,为建设宜居幸福的胶州湾北岸新城凝才聚智,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现有存量人才中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评价认定的优秀人才,以及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外工作、学习,经办理有关手续,来城阳区主要从事生产、科研工作的创业创新类和紧缺需求类人才:

1、创业创新类。主要是指企业引进的高端创业型和创新型人才。

(1)创业型人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拥有产业化开发潜力较大的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3年以上知名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中高层研发或管理经历,带项目或技术、资金来城阳创办企业(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

(2)创新型人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升级或推动区域行业发展的重大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项(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在国际核心期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知名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的中高层研发经历,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劳动)合同,来城阳担任企业研发类高级领导职务。

2、紧缺需求类。主要是企业和区属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型人才和“双高”型人才。

(1)急需型人才:主要是区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教育卫生等领域发展需要,且能突破关键技术或推动全区相关行业发展、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劳动)合同的其他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

(2)“双高”型人才:经认定,符合城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阳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区属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

第二章  共性扶持政策

第四条  住房保障。新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现有业绩和预期贡献,区别享受专家公寓、专项用房、购房补贴、周转住房政策。其中,专家公寓、专项用房、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1、专家公寓。区政府采取新建、收购等多种渠道,按照“引进即可入住”的标准,筹集、筹建、装修一批高级专家公寓。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可免费入住3年:

(1)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拥有符合所在企业核心产品需求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第一、二发明人)以上、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达到500万元以上、能够引领或带动全区相关产业发展的创业型人才。

(2)专业成果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拥有符合所在企业核心产品需求的授权发明专利5件(第一、二发明人,其中,第一发明人不低于3件)以上、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项、对推动企业发展具有核心作用的创新型人才。

在城阳工作满3年并继续在城阳工作的,可参照青岛市引进人才的住房优惠政策,办理个人房产转移手续。不符合购房条件或无购房意愿的,给予相应市场价值的资金补贴。

2、专项用房。区政府职能部门采取集中建设等渠道,筹集筹建一批高层次人才专用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可参照青岛市引进人才的住房优惠政策购房:

(1)技术水平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拥有符合所在企业核心产品需求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第一、二发明人)以上、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达到300万元以上、产品市场现状和前景广阔、能够推动全区相关产业发展的创业型人才。

(2)专业成果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拥有符合所在企业核心产品需求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第一、二发明人,其中,第一发明人不低于2件)以上、在国际核心期刊发表过2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对相关企业或产业能够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创新型人才。

不符合购房条件或无购房意愿的,参照10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给予资金补贴。

3、购房补贴。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根据现有业绩和预期贡献,发放5-20万元的购房补贴:

(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拥有符合所在企业核心产品需求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第一、二发明人)以上、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达到100万元以上、产品市场现状和前景广阔的创业型人才。

(2)专业成果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拥有符合所在企业核心产品需求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第一发明人)、在国际核心期刊发表过1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对相关企业或产业能够产生积极推动作用的创新型人才。

(3)经认定引进的急需型人才。

4、周转住房。区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公共租赁住房调配、集中建设等多种渠道,筹集筹建一批优秀人才租赁性周转住房。经认定引进的创业创新类和紧缺需求类高层次人才,均可申请免租赁费入住,最长入住期限3年。已落实专家公寓、专项用房、购房补贴政策的,不享受周转住房政策。

第五条  配套资助。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现有存量人才,在城阳工作期间,获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评价认定的,实行配套资助。

1、入选市级以上各类重点人才培养工程、获得市级以上各类重点人才荣誉称号或各类科学技术奖项的个人或团队,按其获得奖金或培养资助经费数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属团队型荣誉或称号的,带头人获配套奖励份额不低于40%)。同一人选(团队)入选不同级别、同一类别项目的,以获得最高单笔奖励数额为标准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入选市级以上引才项目并获得研发资金、启动资金、住房补贴等资金扶持的,均给予相应扶持资金1:0.5的配套扶持。不同级别的同一资金扶持,以获得单笔最高扶持资金数额为标准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外国专家智力项目,经国家、省、市外专局批准并实施的引智项目或作为第一执行人取得国家级国际合作项目立项的,给予1:0.5的配套经费资助。各级共同实施批准的,以单笔最高扶持资金数额为标准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人才选拔。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区级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以及区级以上各类人才选拔项目。

第三章  差异化扶持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引进的创业型、创新型、急需型高层次人才,均享受以下政策:

1、户口迁移。凡在区内有落户接收单位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

2、子女入学。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随迁子女到居住地学区内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3、配偶安置。采取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有随迁意愿的配偶。随迁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编制对应及顺向流动的原则,在全区编制限额内协助在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第八条  经认定引进的创业型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启动资金。一次性给予40-20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

2、税收扶持。创办企业以及企业聘用的优秀人才实行税收扶持奖励:

(1)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自投产当年起前2年由区财政每年等额返还,后3年每年减半返还。

(2)对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等量补助,连续补助3年。

3、贴息补助。经认定引进的创业型人才,其创办的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自投产当年起3年内,每年给予3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财政贴息补助。

4、产品推广。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经认定引进的创业型人才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根据相关办法给予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经认定引进的创业型人才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第九条  经认定引进的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享受研发资金政策,一次性给予20-100万元的研发资金扶持。

第十条  经认定引进的“双高型”人才,享受生活补贴待遇: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分别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1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第十一条  区属事业单位新认定引进和现有存量的“双高型”人才,可优先进行职称评聘。正高级职称人才因岗位限制不能聘用的,由政府职能部门协助争取设立特设岗位,或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落实职称工资待遇。

第四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平台扶持。鼓励各类企业搭建高层次优秀人才集聚平台,提高科技聚才能力水平。

1、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凡批准设立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享受城阳区有关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0、20、10、5万元的资金扶持。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批准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3、专家工作站。新批准设立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团队建设。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扶持力度,每年选拔资助一批重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对创新成果突出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扶持。

第十四条  引才奖励。鼓励有关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优秀人才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引才工作,对引才工作贡献突出的,视情给予5-10万元的引才经费扶持。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对各类优秀人才随高校院所、重点企业整建制引进或需要特事特办、专题研究、突破现有政策的人才引进重大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管理制度及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投入力度,整合设立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办法实施情况,逐年加大专项资金数额,落实人才引进、培养的各项政策。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协调、决策引进人才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建立优秀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引导和鼓励引进的优秀人才向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及地区集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优秀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如有外流意向,应当查明分析原因,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在全区范围内相关行业交流、部门内部调剂、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等措施,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优秀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使用绿色通道制度,由相关部门集中、协调办理人才引进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生产生活难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对住房补贴和有关奖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申请资助扶持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扶持建议,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酝酿研究,必要时组建专家组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才评价认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待遇的,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的津贴和扶持资金。用人单位负有责任的,追究用人单位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城阳区委组织部  87868762

电子邮箱  qdcyrcgzk@163.com,

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7866672

电子邮箱 qdcyr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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