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资产门槛降至600亿 不能存款,不能贷款来买房买车,但可用于孩子读书买家电
中国银监会昨天正式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意味着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可选择的金融机构将不再局限于银行,在全球成熟和新兴市场均得到广泛使用的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在国内的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设立试点。《办法》对5月12日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并降低准入条件,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具备的资产规模从800亿减少到600亿。成都银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昨日透露,成都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
出资人总资产不低于600亿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国内消费者只能从银行享受消费信贷业务,且品种很少,除了房、车按揭,就是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设立,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选择。
与5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公布的《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以及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做出了调整。
其中,为了让更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能够参与试点公司,银监会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办法》中降低为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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