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业,以及《征求意见稿》中的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办法》中还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但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据介绍,消费金融业务有两大提供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及传统的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
分析人士指出,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也有利于填补“地下金融”与银行体系之间的断层,完善国内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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