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 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及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
分析比较
当前银监会已经向高层管理部门递交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建议,通过后将及时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监管当局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等门槛,但如果这种消费公司真的出现,将是中国金融史上的平地一声雷。其创举意义或者只有早年重新开办典当行、现在预备开放的民间信贷才稍许可以媲美。但即便如此,后二者程度也不一样。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把借贷这块肥肉从商业银行垄断的市场中,合法地、也是据理力争地挖出空间来。说起来这其实是借贷市场不同层次的真实合法地体现,没有什么经营方式的本质革命在里面。
但现在要设立的却是完全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个被称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动议中,其经营方式的核心标志,就是要满足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条件。
稍具类似意义的金融业务,中国现在只有信用卡透支。但在中国能够用信用卡透支的消费人群中,只要不是恶意透支的消费者,估计就不会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的创新服务了;而且这样的人群在消费信贷的市场划分里,更合适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来服务。
短期,没有担保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在中国实在不具备实现条件。因为即便是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其消费金融公司也主要是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服务的。试问国内如何来界定这个中低端个人客户的市场范围?无法界定中低端,那就无法满足这样的公司经营上的“小额”。不是“小额”,你就不是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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