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包含两个内容:一是一切愿意就业且适龄的劳动者能找到适合自己生存、发展的就业岗位或创业机会;二是社会能够为愿意就业或创业并适龄适合者提供相关的劳动就业岗位或创业环境,这两者是一个互动的关系,即人适其岗,岗合人意。强调“创业带动就业”方式,实现社会充分就业,需要制度创新,并大力营造一个民生为本的政策环境。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创办小型企业。及时看清并把握可能演变成尖锐社会矛盾的“就业与创业”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因此,必须正确与准确地审视,结合上海的特点,以人为本地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从根本上确认并解决人的生存权在实现过程中所应该满足的就业与创业的多样性需求,及其从中衍生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海提供一个人人可以选择的就业与创业环境,进而得以安居乐业地构建和谐社会。 创新制度正当其时 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谋生型的就业与创业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特别是一部分创业带动就业方式的创业者与现行创业就业制度、政策冲突所形成的一个焦点,一方面是城市管理和市场秩序管理的一个难点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成为重大事故与矛盾多发的潜在源头。 1、满足创业与就业需求是政府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新生代”劳动者增量来势迅猛。随着我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周期性效应,上海每年约有20余万博士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和大专毕业生需要就业找工作(2007年全国大学毕业生达到495万人,上海为14.3万人);还有近10万的中专、高中和初中学生需要劳动就业;加上历年历届的“啃老族”的实际存在,“新生代”就业者人数增长很猛,尽管作为一个国际化的经济、贸易、金融、航运城市,上海每年都能消化一部分劳动就业者与投资创业者,但是就业市场还未完全实现政府指导、市场引导、用人单位主导、劳动者择导的局面,还有相当部分的“新生代”未能实现劳动就业或者投资创业的愿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诸如《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一人有限公司法》等相继出台和施行,法律对劳动经营“资本”要求的降低,个体劳动者和自然人投资创业者获取《营业执照》相比过去“门槛”低了许多,确实为创业者或安置劳动者、扩大就业渠道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然而,许多部门与行业性的“条件式、利益性”的规定,创业型就业者还是会遇到诸如经营场地、行业资金资质、行业许可证等等关卡,对谋生型的创业者与就业者来说,这些“关卡”不是所有人都能跨越的。尽管上海的“非正规就业”政策,暂时安排了一批创业者和安置了一批人,然而他们真正走向市场还是面临许多“壁垒”。大量的“新生代”、“失业”、“失岗”与“失地”人员有待得到就业与创业的实质性扶助,以平等而合格的身份准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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