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由于加盟创业具有准入门槛低、容易获得多方面支持和指导、节省人力及资源等优势,受到下岗职工及高校毕业生等初次创业者的青睐。但是,现阶段加盟市场并不十分规范,纠纷时有产生,尤其是在保证金问题上,常由于加盟商忽视约定条款或缺乏相应证据,使得自身在履约中陷入被动。
交纳定金需慎重,未签合同难返还
2009年2月,杨先生到北京一家公司考察该公司特许经营的冰激凌项目,后双方约定由杨先生交付3000元定金,然后待其交纳加盟费后再签订加盟合同。但后来杨先生认为该公司并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进行信息披露,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3000元定金并支付交通费及住宿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杨先生参加了该公司开办的冰激淋店开店培训课程,并全权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购买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的运输事宜。同日,杨先生与公司签订《预留名额申请协议》,双方约定:杨先生预留定金3000元,预留期限为七天,预留定金不予退还。
「法官解析」本案中,杨先生虽主张北京的这家公司没有对其披露相关信息,要求返还定金,但该主张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预留名额申请协议》效力,也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的合同性质是定金合同,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这家公司履行定金合同并无信息披露义务,其只需履行在预留期内为杨先生保留名额即可,而杨先生未在7日内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其行为已违反《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故其要求返还定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日常加盟活动中,为保证合同履行,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双方往往要签署定金合同,要求加盟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障加盟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加盟商多为下岗人员或在校毕业生,缺乏相关经验,多认为定金合同属自身履约能力保证,未签订正式合同,定金就应返还。但是,我国《合同法》早已对定金合同进行明确规定,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因此,法官建议,签订定金合同应慎重,切不可麻痹大意。因为定金属金钱担保,收取定金一方因此基于信任并作出必要准备和支出,所以一旦定金合同生效后,交纳方又因自身原因拒绝加盟,提出返还所交纳定金,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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