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能不能退,细订合同最关键
2007年8月,孙先生与一家品牌管理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一个礼品专卖特约经销合同,期限为1年。孙先生一次性给该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后,品牌管理公司开始供货。合同到期后,孙先生认为押金是保证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条件,因此,在双方合同期满后,这家品牌管理公司应予返还其缴纳的定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2.3万元押金以及必要的交通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合同约定这家品牌管理公司授权孙先生在河北省青县开办区域特约经销店。孙先生取得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向该品牌管理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每累计进货额达到2万元时,该公司返还押金1000元。此外,孙先生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间,其进货不到1万元,某品牌管理公司表示认可。
「法官解析」押金是为保证双方合同履行而交纳的费用,在自己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以该笔金钱弥补合同另一方的损失,因此双方可以对押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进行约定。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孙先生获得品牌管理公司一年的区域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向该公司缴纳押金2.3万元并约定该笔押金依据进货产品价值按比例进行返还。由于孙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货价值并未达到约定标准,而该品牌管理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加盟活动中,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往往打出免收加盟费招牌,以此吸引眼球,达到签约目的。但是,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又设置相关附条件条款,以高额的销售量对加盟商销售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销售比例返还约定的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而加盟商却通常忽视该约定条款,最终导致违反相关规定,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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